2013年3月11日星期一

省长信箱


1
省长先生,您好!
    我想咨询关于1965年私有出租房改造的收回办法。
    1965年办的手续,随屋地基5块共305平方公尺,当时的改造交接清单都在,我们家希望收回自己的房子和这么多年的租金,请问该如何办理?

朱爱国同志:
    你的来信收悉。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不详细,我们无法调查处理,请把详细情况发给我们。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江苏省人民政府督查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O一二年十月八日

2
    省长先生,您好。我们家在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,我父亲叫朱卫国,已过世多年,当年原有几处房产,因子女都在外地,于是这些房子都作为出租房。1965年政府进行私有出租房改造,将这些房产收为政府所有,并有交接清单,一共10间房屋,随屋地基5块共305平方公尺。 80年代开始,周围几户人家的房产都陆续由政府归还,但我们当时对政策不敏感,而交接清单一直在我母亲手里,老人家因当时家庭成分不好,也不敢向政府申请,这事情就一直拖了下来。 但家庭人口众多,这么多人挤在一个房子里实在促狭,加上经济拮据,于是又萌生了讨回原来房产和租金的想法,所以向您咨询,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。当时的交接清单还在,如果需要,我随时可以将扫描件发送过来。

朱爱国同志:
    您好!
    您给省长信箱“关于六十年代私有出租房改造咨询”的来信收悉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您的上述来信已转至我市办理。根据您反映的情况,经调查核实,现答复如下:
    据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了解,你户属社会主义建设改造特定时期的房改户。根据江苏省委批转“江苏省建设厅党组、江苏省财政厅党组《关于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》”【1963苏发144号】精神,泰兴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61113,以泰房政(86)字第98号批复对你户作了结论:“房改户朱为国(你父亲)房改时出租房屋9间面积计275平方米。已达改点,现仍维持原房改结论不变。”(当时,我县泰兴、黄桥、口岸三镇改造起点为:一户房主占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,以100平方公尺为改造起点),对你房屋产权性质已作了明确界定,故尚请你理解。
    特此告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泰兴市政府办公室
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

3
省长先生:
    您好!
    来信已收到,谢谢。
    很抱歉,我理解不了。对于这种明显不公平的事件,以历史遗漏问题来搪塞,缺乏基本的尊重,让人无法接受。
   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发生任何事情都不应该是遗留问题。
    政府没收了我的房子,若干年后,出了一条政策,说我的房子超过100平米,没收是合理的,这就是回信的全部。
    不管65年之前的政策和86年的补充说明是否自相矛盾,单就86年的所作的结论而言,合理吗?对当事人公平吗?我不愿恶意假设这种事情发生在你身上后你会怎么做,我只是无法理解,当我,一名受害者,向您反映了这个问题后,你居然拿当初的政策来证明事情的合理性。
    65年房改,86年补充政策说明,并归还了部分人100平米以下的出租房,今年是2012年,我又向您反映这个问题,你拿出86年的批文,告诉我政府的做法是合理的。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,我是不是只能欣然接受?
    不知道你怎么想的,反正这封回信我无法理解。

你的来信不符合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有关要求,因此难以进行具体办理,请谅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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